杨秀发律师

杨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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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杨律师有效辩护,依法判处缓刑

来源:杨秀发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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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18年6月,被告人蒋某驾驶自己名下的白色轿车未按规定悬挂牌照,行驶到天津市某区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胡某发现并拦截,交警胡某在对被告人蒋某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持过期临时牌照上路行驶,欲对其进行处罚时,被告人蒋某未按指令停车,并强行驾车逃离现场,将执勤交警胡某拖带,造成胡某右肩部受伤。经鉴定,胡某右肩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以暴力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根据指控可能涉及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辩护要点

辩护人总辩护观点:罪轻辩护。论述如下:

1、本案现有证据不能够证明被告人蒋某开车将被害人拖带并造成损伤的事实,监控录像中没有显示被害人胡某有被拖带的情形。

2、被害人胡某受伤情况存疑

被害人胡某报案时间是2018年6月16日,公安机关指定医院就诊证明信开具的时间是2018年6月16日,而其就诊时间是2018年6月11日,不符合常理。

3、被告人到案后,依法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且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

4、被告人主动与被害人胡某达成谅解,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而且被告人蒋某当时并未觉得撞击到交警胡某,其没有逃避刑事处罚的主观故意,其主观恶性较小;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

四、判决结果

经过杨秀发主任有效辩护加上及时有效的沟通交流,被告人蒋某依法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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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杨秀发
  • 执业律所: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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